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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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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检查 |
1.是否依法办理涉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行政许可; 2.近五年是否存在违法生产、使用、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3.是否制定并妥善保存涉及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采购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台账; 4.是否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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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稀土的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的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因十大买球平台排行没有检查对象,固暂时不公布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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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
因十大买球平台排行没有检查对象,固暂时不公布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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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网络安全综合检查,对重心下移至县级实施的,对县市区级进行指导。 |
1.检查企业网络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制设置、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责任制度建立落实等情况; 2.检查企业网络安全日常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信息资产管理、经费保障等情况; 3.检查企业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活动重要节点网络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4.检查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普法、技能培训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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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
因地州和县市暂时没有进行监督检查的能力,自治区权限暂时未下放地州和县市,因此暂时不公布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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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节能监察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 |
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制度及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上一年度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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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盐行业管理及食盐专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心下移至县级实施的,对县市区级进行指导。 |
1.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情况。 2.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一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是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是对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查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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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对本区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检查企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情况。是否真正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位,深入查找和解决根源性、系统性问题矛盾问题。 2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意识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是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 3.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清查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检查企业自主安全管理内生动力情况,是否从"他律"向"自律"转型,尤其是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甚至故意隐瞒;隐患整不及时、走形式,走过场,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形成闭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等问题。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掌握情况,并对照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员工执行安全制度不到位;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不准确,登记、建档不规范;未按标准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不合格品及生产废料,未按标准对淘汰生产线作销爆处理;安全评价报告、工艺技术及设备鉴定书、设计图纸与企业现状不符;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问题;企业生产线停产或复产手续不完备;出入库管理不规范,落实销售备案制度不到位,账证不符、账物不符;库区装卸车及中转运输过程中不遵守安全规程;重要时段值班值守不严格,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内部奖励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5.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重大危险源标识不规范,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控制措施不完善;生产线自动控制及安全措施不完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安全联锁参数设置不合理;工业控制每张未实现自主可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能力弱,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不规范;未严格落实抗爆间室门机安全联锁措施;未及时对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传递窗进行改造;安全防护能力达不到要求;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 6.应急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制定针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建设,应急物资准备、应急措施是否有效,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 7.教育培训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是否按照岗位职责严格设定,培训学时是否达标,培训是否取得实效,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真正掌握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培训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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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重心下移至县级实施的,对县市区级进行指导。 |
一、管理制度建设情况。1检查建立识别码管理的内部制度并形成规范性文件情况;2.检查明确内部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并实现有效管理情况。 二、识别码备案情况。1.检查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品信息系统)完成注册情况;2.检查在产品信息系统完成产品型号备案情况;3.检查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完成其识别码的产品信息系统备案情况;4.检查用于测试飞行的无人机,已于首次飞行前完成识别码信息备案情况。 三、识别码设置,标识,变更等情况。1.识别码编码规则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2.是否正确设置生产者名称码,产品型号码;3.是否为其生产的无人机设置识别码;4.是否存在重复,虚假设置识别码等问题;5.是否在无人机机体标注产品类型及识别码等信息; 6.是否在产品外包装表面标识识别码;7.是否将识别码写入无人机不可篡改的存储区,并能通过软件界面正确显示;8.机体标识,存储区数据与产品信息系统备案的识别码信息是否一致;9.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变更识别码的,是否在重新飞行前完成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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